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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34省市关于产业发展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

发布时间:2020-08-13
全国34省市关于产业发展基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梳理
 
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对于产业发展基金均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2008年开始至2015年间出台的系列政策在2020年左右陆续到期,目前从实际接触情况看,虽然各地方政府未明确表示政策享受期延长,但实际操作中政策优惠仍在延续的占大多数。
 
一、北京-《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意见》(京金融办[2009] 5号)
1. 在北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2. 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2)股权转让;
3. 经国务院或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企业,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企业,自其获利年度起,由所在区县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区县实得部分全额奖励,后三年减半奖励:
(1)在本市注册登记;(2)其所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在本市注册登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3)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4. 市政府给予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有关人员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海-《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版)》(沪金融办通[2008] 3号)
1.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2.对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有限合伙人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
注:上海地区的法律政策条例【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修订)(沪金融办通,2011,10号)】由于已经超过了有效日期【有效期为2011年6月3日-2016年6月2日】,目前新的政策文件还未出台
 
三、天津-《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 45号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的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深圳-《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4.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5.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适用条件:
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股权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出资方式限于货币形式,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股东或合伙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五、广东-广东省层面尚未出台相关政策,以重点地市出台相关政策为主
1.横琴新区-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营业收入按照5%-35%征收。
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对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80%给予奖励。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其完成工商注册之日起,前两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营业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100%给予补贴,后三年按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横琴新区留存部分的60%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珠海市横琴新区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企业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发展的试行办法》(珠横新管〔2012〕21号)《横琴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珠横新管〔2012〕22号);
2.东莞—优惠政策具体内容: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以公司制(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注册资本(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从500万—1500万不等。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经济贡献,按其退出后形成地方财力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法律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东府办〔2012〕99号)
 
六、浙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 57号
1.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省金融主管部门确认并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
2.对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3.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57号)
宁波地区:
1.对于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公司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合伙制企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对企业副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以补助形式进行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对在当地落户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还可根据情况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5年内享受本款政策。
2.对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可享受《关于吸引金融机构进驻东部新城金融服务中心的若干政策意见》(甬政办发〔2008〕147号)相关政策。
(1)对从市外新引进并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对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比例给予补贴。
对从市内其他地方迁入金融服务中心的市级金融机构,如在2009年12月底前与东投公司签订进驻意向协议的,以其2009年实际所缴税金为基数,对税收增量部分给予补贴,补贴内容和标准参照上款新引进机构执行。
(2)对新引进或搬迁到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副职以上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用于购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地方政府发放的相关奖励资金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3.股权投资企业投资我市企业符合《关于促进宁波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131号)的,可以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占本企业销售额5%以上(含5%)的,并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的有关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名称:关于印发《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金办[2008]9号);
 
七、江西-江西省层面未出台相关政策,以重点地市出台相关政策为主  
抚州:
1.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纳税的地方留存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
2.合伙人(企业高管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前两年由受益财政奖励80%,其余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从第三年起由受益财政奖励50%,同时按20%由受益财政对其购房和租房经费进行补贴。
3.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4.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产业相关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抚府办发〔2013〕20号)
 
八、安徽-安徽省层面未出台相关政策,以重点地市出台相关政策为主
宣城:
1.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可以依法采取公司制、合伙制等企业组织形式登记。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的,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2.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所缴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前2年由受益财政全额奖励,以后年份减半奖励。企业上市后,减持实现的所得税在本市缴纳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3.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宣城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宣政〔2011〕105号)
 
九、山西-山西省层面未出台相关政策,以重点地市出台相关政策为主
晋城:
1.自然人有限合伙人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普通合伙人按照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3.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晋市政发〔2012〕26号)
 
十、陕西-参考“西部大开发政策”等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针对陕西铜川地区的具体政策:
(1)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按20%征收个人所得数;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其他收益按照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前三年,由企业纳税地财政部门每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补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且股权持有满2年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铜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铜政发〔2012〕66号)
 
十一、湖北-湖北省层面未出台相关政策,以重点地市出台政策为主
武汉地区:
自然人有限合伙人所得和自然人普通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股权转让收益部分,按照20%计征个税。
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税发〔2009〕87号文规定条件的,可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除税收优惠外,还有部分财政奖励及补贴。
恩施地区: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促进资本特区股权投资产业发展实施办法》(武政办〔2011〕110号)、西部大开发政策。
 
十二、湖南-湖南省层面未出台相关政策,以重点地市出台政策为主
长沙地区:
1.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征个税。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
2.备案企业自开业年度起,前3年缴纳营业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减半奖励;自获利年度起,在基金存续期内,由市财政部门依据当时市,区、县(市)两级分享政策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
3.备案企业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缴纳的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的60%给予奖励。
 湘西地区: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29号)、西部大开发政策
 
十三、云南-《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发[2011]159号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普通合伙人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税;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依20%税率计征个税。
3.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规划的金融产业园区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金融产业园区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的意见》(云政办发〔2011〕159号) 
 
十四、四川-参考“西部大开发政策”等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
 
十五、重庆-《关于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
1.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法人合伙人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
2.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在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出资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出资者,其股权投资所得缴纳的税收市级留存部分,由市财政按40%给予奖励;所投资项目位于重庆市内的,按60%给予奖励。
重庆市两江新区:
所有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各类中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到2020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律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2〕307号)
 
十六、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67号)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广西):
1.2013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园区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开发建设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发〔2012〕67号)、西部大开发政策
 
十七、宁夏-“西部大开发政策”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商贸、金融和物流等服务业类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纳税年度起,前五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后三年按税收总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石嘴山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十八、西藏-《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
1.自治区企业统一执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中企业所得税15%的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自治区内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2.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旅游业、能源产业、特色农林畜产品加工业、藏医药业、民族手工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未上市企业满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的通知》(藏政发〔2014〕103号)
拉萨经济开发区(西藏)
1.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外商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从获利年起,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5年减半征收;产业目录产业或项目,企业年缴纳所得税部分,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扶持比率为30%;100万元至200万元(含200万元),扶持比率为35%;200万元至400万元(含400万元),扶持比率为40%;400万元以上,扶持比率为45%(享受了其他所得税减免的企业不适用本条)。
法律依据:《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十九、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执行15%的所得税率的同时,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不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
2.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适用20%的个税政策,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
法律依据:西部大开发政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新政办发〔2010〕187号)
喀什(新疆)
1.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条件的,适用(财税〔2011〕112号文;不符合条件,但公司股权70%以上由自然人持有且由自然人承诺在园区缴税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若以上两个条件都不满足,则适用15%所得税率,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
2.股东在园区纳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缴纳的营业税或增值税,按实际缴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自然人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20%计征个人所得税。股东缴税后,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关于印发<喀什经济开发区促进部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喀经开发〔2014〕4号);
 
二十、江苏-江苏省层面未出台相关政策,以地市出台政策为主
南京地区:
1.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收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4.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法律依据:促进全市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文 )
 
二十一、吉林-《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0】14号)
1.以有限合伙制设立的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中,对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适用20%。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既执行合伙业务又为基金出资人的,取得的所得能划分清楚时,对其中的投资收益或股权转让收益部分,税率适用20%。
2.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以股权方式投资于本省未上市的中小高科技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抵扣。
法律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吉政办发【2010】14号)
 
二十二、山东-《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鲁金办发[2011]5号)
1.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股权投资类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符合条件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可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享受该税收优惠政策。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股权投资类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股权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股权投资类企业对外进行权益类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政策依据:《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等部门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发展的意见》(鲁金办发[2011]5号)
 
二十三、辽宁-辽宁省层面未出台相关政策,以重点地市政策为主
大连地区:
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全额补贴营业税;自其获利年度起5年内,全额补贴企业所得税。
2.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2年全额补贴营业税,后3年减半补贴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全额补贴所得税,后3年减半补贴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4.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5.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6.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适用条件:
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新设立并在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其主要投资方向符合大连市产业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在大连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其总规模的60%)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可享受扶持政策。
政策名称:《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1]21号)
 
二十四、河北-《 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办字[2010]155号)
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用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执行有限合伙人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并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公司制管理企业从被投资方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收益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5.发起设立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并在本省登记注册的管理企业,参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金融机构实行奖励和风险补偿及鼓励企业上市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65号)规定,由省财政按来冀设立总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应政策给予一次性补助;自获利年度起,分别由其注册地的设区市、县(市)政府前两年按其所缴企业所得税设区市、县(市)分享部分的额度全额奖励,后3年减半奖励。
法律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0]155号)

二十五、贵州-《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筑府发〔2014〕31号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则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和红利,个人合伙人应当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按照“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2.股权转让。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本市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缴纳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缴纳额度全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奖励。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其实收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收资本达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实收资本达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实收资本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一次性落户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亿元的,奖励5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奖励500万元。
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四年和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等。
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本市的企业或项目,可根据其对我市经济贡献,由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但单笔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法律依据:筑府发〔2014〕31号关于《印发贵阳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十六、福建- 福建省层面未出台相关政策,以重点地市政策为主
1.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自股权投资收益(含股权转让收益和管理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分成)在厦门缴纳首笔企业所得税或者个人所得税起五年内,按照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的90%给予奖励。
2.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资本(出资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享受以下购房、租房补贴:
(一)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5%(每平米最高不超过800元)给予购房补贴,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补贴分五年平均支付。
(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连续三年每年按经核定的房屋租金水平的20%给予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80万元。
(三)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股权投资类企业须承诺不转租。
(四)上述购房、租房补贴,可择优选择,但不得重复享受。
法律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3〕355号

二十七、内蒙古-《关于鼓励内蒙古地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2011年)
1.对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凡在我区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房,按每平方米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租赁的自用办公房,五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同地区同档次楼盘的平均租赁价格计算)。
2.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五年以后减半返还;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第五年以后减半返还。对纳税确有困难的股权投资企业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五年。
3.股权投资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五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按年度给予全额奖励,第五年以后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50%奖励,用于鼓励和支持其深造培训、购买自用住房,交通工具等。
4.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其中,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可按规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法律依据:《关于鼓励内蒙古地区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意见》〔2011〕

二十八、黑龙江-《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全国私募股权投资税惠政策概览》
黑龙江针对股权投资企业出台的相关政策仅对黑龙江省内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进行了要求,并无出具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1.对新注册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在行政审批和注册登记过程中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2.对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省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部所在地政府可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等额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5年。
3.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在3年内按不低于年租金的5%给予补助;对购买或自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不低于购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
参考资料:《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全国私募股权投资税惠政策概览》,2016年6月

二十九、青海-《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全国私募股权投资税惠政策概览》等
1.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2.新设的股权投资基金享受所得税、营业税、房产交易税、契税的优惠政策;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省内的企业或项目,由纳税所在区县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鼓励引进金融高级人才,对省内新设股权投资基金从省外聘用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也给予相应的补贴。
参考资料:《甘肃省科技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全国私募股权投资税惠政策概览》,2016年6月

三十、海南-《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 55号文
1.股权投资基金投资于海南的企业或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项目退出时获得收益后形成的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6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省、市县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负担。
2.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达1 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每增加2 亿元,奖励递增50 万元;奖励总额不超过500 万元。
3.对新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实收资本在1 亿元以上(含1 亿元)的,一次性奖励100 万元;实收资本在1 亿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 万元。
法律依据:《海南省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政策》琼府〔2011〕55号

三十一、甘肃-暂无出台相关政策规定
甘肃暂时还未在股权投资方面出台相关的政策规定,仅在2012年五月获准成立甘肃首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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